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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服务|行政执法灵魂十问

2022-09-20 14:28:5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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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因此,为促进严格、规范执法,笔者通过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梳理、归纳并参照案例,提出行政执法灵魂十问,以供参考。
 

一、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规范性文件无法设定行政处罚内容,不能作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授权执法主体?

 

第一,关于有效授权的成立条件。一是授权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任何个人都不能作为授权主体。二是授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某些专有权力不得授权。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法律法规不得授权给其他组织实施。三是授权应当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进行。

 

第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no166头号玩家官方网站手机版国的实际情况,被授权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四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外既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内也能有效地管理从事处罚工作的人员,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三,被授权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权由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同样被授权组织也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在授权组织实施处罚时,一般都应规定实施处罚的权限范围。被授权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越权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三、如何确定联合执法的责任主体?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在于克服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权限单一的缺点,有利于解决特殊执法活动中执法环境多重性困难的问题,以提高执法效果。但因联合执法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配合,超出单一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联合执法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联合执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批准实施联合执法的人民政府承担。

 

四、《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有何要求?

 

第一,应当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决定载明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超越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第二,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决定改变的只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条件、程序等并不因此改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行政处罚权后应当严格遵循;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以有效实施承接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权只限于区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而不能是其他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应当采取决定方式,且应当公示。

 

五、如何理解和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程序?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依法正确履行告知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机关有告知义务。一是告知是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二是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其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必须获悉对他的处罚的内容和性质,当事人有陈述案情的机会,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必须公正。

 

第二,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是简易程序,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数额或数量,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二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是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的前提。

 

六、当事人表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能否在“告知听证”当日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将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申请期限由3日修改为5日,延长了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这一改变为行政相对人在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陈述申辩提供了更长的时间,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听证权利后的当天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行政相对人当天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这种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日听证申请期限为不变期限,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听证告知后表示不申请听证,并不意味着对5日申请听证期限的放弃,在法律规定的5日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行政相对人仍有可能反悔,而申请听证。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在涉及行政诉讼时,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而撤销或确认违法。【参考案例:(2017)辽11行终32号《行政判决书》】

 

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程序上如何衔接?


第一,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受移送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四,行政机关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特别注意,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移送犯罪案件材料通过两步移送,其一,向司法机关移送部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材料;其二,在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行政机关发送书面立案通知材料,行政机关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但是,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作出了全部移送的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刑衔接案件时,应当将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除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在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之前,原则上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司法机关对所移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八、行政执法中如何理解“首违不罚”?

 

第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因公民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采取的一种制裁手段,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即可罚性和可归责性。可罚性,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基础。因此,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同时具备了可罚性,此行为才是该罚的。且“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即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要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为罚而罚”。与刑罚一样,行政处罚也具有预防的功能,不仅要对违法者进行惩戒,防止其再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对潜在的违法活动进行警示。实施“首违不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九、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运用和理解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的,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一般有三种适用情形,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较一般情况减少处罚方式、选择较轻处罚方式或者较轻处罚幅度。需注意,从轻处罚必须是在法定方式及幅度之内进行裁量,区别于减轻处罚,不能突破法定处罚幅度。如,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适用从轻处罚时,必须在1万~10万元以内确定从轻处罚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突破法定处罚幅度下限适用更轻处罚或者突破法律规定适用更轻的处罚方式或种类,减轻处罚不得达到不予处罚的程度。如,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适用减轻处罚时,可以在1万元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十、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一,根据上述规定可知,no166头号玩家官方网站手机版国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分为一般追溯时效和特殊追溯时效两种。一般追溯时效适用于普遍的行政罚款等,其违法时效追溯起点从违法行为实施并成就时至该违法行为被发现止,如果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则行政执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特别追溯时效指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情形下,追溯时效由一般的两年延长为五年,即此种违法行为不再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在五年内被发现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追溯时效的兜底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就特别规定了六个月的追溯时效,因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不再适用两年或五年的追溯时效,而适用六个月的特别规定;

 

第三,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违法行为的结果一直未成就,持续或继续的,即使过了两年、五年或者特别规定的六个月,在被发现后仍要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