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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服务|依法履职灵魂十问

2022-09-19 12:29:58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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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民主,尤其是行政管理民主发展的前提与保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因此,行政机关更应该深刻理解什么是依法行政,如何依法行政,本文通过灵魂十问从依法行政的几个要点进行说明。

 

一、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行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

 

1.合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公开行政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个基本要求。

 

三、建设法治政府对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需要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并不是必须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行政决策的作出一定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避免作出的决策无法达到决策目的,甚至影响相关群体的利益。

 

五、为什么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以上两个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并且在经合法性审查前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因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起草人员除要关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内容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合法性审查程序,在提交讨论前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六、什么情况下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但是,除了应当被撤销的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就是“确认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以上两种情形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

 

七、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撤回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八、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有冲突时候怎么适用?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进步,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可能遇到法律、法规、政策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遵循以下七个原则。

 

1.首先《宪法》最大,所有法律、法规与宪法冲突均无效。

 

2.除《宪法》外效力最高的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

 

3.再其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4.最低的就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出台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即地方人大出台的法规)和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5.同级的地方性法规大于政府规章,例如省人大法规大于省政府规章。上级的都高于下级的,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府。

 

6.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如果冲突由国务院决定。

 

7.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九、当行政处罚决定移交刑事侦查后,行政机关如何履职?

 

1.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如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尊重刑事判决的结果,不能基于同一行为再给予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即“同种不罚、异种可罚”。在“先刑后罚”的情况下,原则上未给予刑事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与刑事判决罚金同属于财产罚的行政罚款,因刑事判决中已经处以罚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不能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对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与刑罚罚金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属于刑事判决之后需要继续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范围,即可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行政监督如何促进依法行政?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总结以往行政监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的要求,对于顺利推行依法行政有着具有重要意义。

 

按行政监督的手段,行政监督职责可以分为:1.行政督察。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目前,通过督查、督办的方式监督行政行为已经较为常见,很多行政机关已经制定了定期、专项督查的方案和机制,确保行政机关监督落实到位,确保防患于未然。

 

2.行政纠错。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


按监督部门划分,行政监督职责可以分为:

 

1.行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进行监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