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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服务|行政赔偿灵魂十问

2022-09-22 12:52:3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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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就有可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何依法应对行政赔偿?笔者将围绕行政赔偿核心问题,提出行政赔偿灵魂十问,以供参考。

 

一、国家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赔偿有不同的分类,《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就是以国家赔偿的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国家赔偿的种类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答: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都是基于对公权力行使造成损害的救济,都要由国家支出一定的费用来弥补损害。但两者存在较大区别,具体区别表现为:

 

1.责任基础不同。行政补偿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行政补偿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而发生,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补偿的发生不是出于过错,而是填补损失,恢复公平。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因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

 

2.归责原则不同。行政补偿适用无过错责任,行政赔偿适用违法责任、过错责任以及结果责任等。

 

3.处理方式不同。国家可在损失发生前先行补偿,然后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事实不能赔偿。

 

4.处理程序不同。行政补偿纠纷一般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行政行为,多数国家都允许司法审查,即法院有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管辖权和裁判权。(参考图书《徐金桂讲行政法》)

 

笔者认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最为核心的就是引起损害的原因不同,这也是判断到底是补偿还是赔偿的关键所在: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是赔偿,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则是补偿。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

 

三、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面临行政赔偿?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如下违法行为的,可能面临行政赔偿责任。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受害人自己受害;第三人致害;不可抗力致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必然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吗?

 

答:《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之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是行政行为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权益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结果的发生。

 

五、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已经提起行政赔偿的,还给予行政补偿吗?

 

答: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同一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补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但如果案涉损害结果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则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赔申1453号)

 

六、行政机关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吗?

 

答: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据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需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身份、授权信息、证明材料等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

 

七、行政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和可期待利益吗?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现有财产遭受的直接减少或消灭,主要是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其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直接损失已作规定,不包括可得利益和可期待利益。

 

(参考案例(2019)新02行赔终1号)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费用?

 

答:《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因此,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费用。

 

九、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种: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第二种: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十、行政赔偿案件在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因此,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是,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以下两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一是因被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到承担相应的证据证明。

 

笔者认为,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一般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就其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且这种困难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时未依法清点、公证、交接而造成时,在行政相对人已就其财产损失的事实提供初步证明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行政机关就其强制拆除未造成物品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