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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丨信用卡个贷不良激增——银行催收方式能否有效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022-07-11 13:20:45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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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开立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8.00亿张,同比增长2.85%,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7张。截至2021年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21.02万亿元,同比增长10.86%;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8.62万亿元,同比增长8.9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10860.39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00%。相比之下,2020年末的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10838.64亿元,2019年为742.66亿元,2018年为788.61亿元,信用卡类个人不良贷款呈稳步增长的态势。

 

注:个人不良类贷款,指个人无抵押信用类贷款,包括信用卡不良、个人消费贷不良、个人经营贷不良,不含房贷不良、车贷不良等。

从上图可以看出,自2020年来受新冠疫情等外部环境影响,no166头号玩家官方网站手机版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信用卡的逾期爆发猛烈,造成信用卡不良贷款规模激增,银行的催收负担加重。

 

除了和解、仲裁、诉讼之外,催收也是银行保障自身债权的常用手段之一。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以来,民事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民事普通诉讼时效仍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银行对信用卡贷款进行催收的过程中,对于周期长、催收难度大的逾期贷款,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催收,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避免贷款诉讼时效届满,导致银行丧失胜诉权。

 

本篇文章汇总了现行法律规定能有效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方式,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有效、无效的催收方式,并总结了银行金融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应注意的禁忌,以供读者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有效催收方式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就有关问题表示:“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应予明确的是,因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对相对人的权利,故对于发卡行采取该项规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采取到达主义。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实际到达和应当到达两种情形。前者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自无异议,但对于后者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则需明确。例如,因持卡人故意或者过失写错邮寄地址、电子邮箱,致使发卡行在以本项规定方式向持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该请求未实际到达持卡人,该情形能否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no166头号玩家官方网站手机版认为,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理由为:发卡行已向持卡人提出履行请求,该请求依照常理本应到达持卡人,发卡行对该请求未实际到达并无过错。上述事实表明,发卡行并未怠于行使权利,且在一切运转正常的情形下,该履行请求本应当到达,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继续计算。该认定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法理。而且,持卡人故意或者过失留错地址和号码行为本身表明,其具有阻止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主观过错,让持卡人承担该过错行为的不利后果,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法院认为有效的催收方式
 

(一)公证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公证催收的债务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二)报纸公告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三)邮政或非邮政快递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4号,非邮政快递催收通知且无法确认送达,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邮政EMS)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债务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通过邮政快递催收的,如保有存根及内容,可以推定为主张过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4号,裁判原文为“丹阳农行主张其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通过信件向八宝酒公司主张了债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2009年4月1日向八宝酒公司主张债权是通过顺丰公司寄送邮件,其证据为顺丰公司的寄件存根。该证据能够证明丹阳农行已将邮件交邮,但是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八宝酒公司。(2003)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的邮寄方式是特定的,即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丹阳农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八宝酒公司,但是丹阳农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丹阳农行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何明no166头号玩家官方网站手机版诉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9236号原文内容“鸿得利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通过快递律师函的方式向何明no166头号玩家官方网站手机版主张涉案代偿款,该快递虽遭拒收退回,但应可认定符合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故鸿得利公司现就本案提起诉讼,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何明no166头号玩家官方网站手机版就鸿得利公司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四)到场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江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催收(即使无人)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原文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和处置,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人达公司认为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电话催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原文“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换言之,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六)信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11号《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玲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也即,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注:虽然以上案例并不完全针对银行信用卡催收,但从性质上看,银行信用卡债权与其他合同债权区别不大,均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以上案例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催收方式,银行信用卡也可以借鉴。

 

三、法院认为无效的催收方式

 

(一)非邮政快递催收,无法确认送达的,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4号,裁判原文为“丹阳农行主张其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通过信件向八宝酒公司主张了债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2009年4月1日向八宝酒公司主张债权是通过顺丰公司寄送邮件,其证据为顺丰公司的寄件存根。该证据能够证明丹阳农行已将邮件交邮,但是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八宝酒公司。(2003)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的邮寄方式是特定的,即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丹阳农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八宝酒公司,但是丹阳农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丹阳农行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邮政快递催收未填联系方式和具体收件地址

 

债权人以邮政快递方式催收,但未填写联系电话、具体收件地址,债务人又否认其收到催收通知,债权人无法证明邮件已实际到达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534号《佳誉恒达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瓷都机砖厂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原文内容:“本案中,佳誉恒达公司虽然主张其已于2015年4月9日、2017年3月21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瓷都机砖厂发出催收通知,但从邮件详情单来看,该邮件中填写的收件人是瓷都机砖厂和瓷都机砖厂负责人,并未填写联系电话,收件地址均为瓷都机砖厂登记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由于该地址限定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明确具体的街道、门牌,亦无联系电话,客观上存在邮寄送达的不确定性。而在佳誉恒达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抵押合同》中已载明瓷都机砖厂自留的联系地址(瓷都大道吕蒙桥南)、联系电话(83X×××8),佳誉恒达公司本可以合同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作为邮寄地址以增强送达的准确性,亦符合合同约定。现瓷都机砖厂否认其收到催收通知,佳誉恒达公司亦未进一步提供邮件回执等能够证明邮件实际到达瓷都机砖厂的证据加以佐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债权催收邮件已实际到达瓷都机砖厂。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债权形成时间、历史沿革等因素考量,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邮件详情单和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认定佳誉恒达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债权催收邮件已实际到达瓷都机砖厂,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符合案涉实际亦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佳誉恒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三)对不属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采用刊登公告的催收方式

 

使用公告催收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除在特定媒体刊登主张权利的公告外,还需同时符合义务人下落不明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57号民事裁定书原文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原审查明,金安农资公司地处安徽省六安市,公司一直处于存续状态,不属前述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于2013年1月10日、2014年12月26日在《安徽经济报》上刊登的债权催收公告,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当。”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原文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规定对于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限制,即义务人下落不明或者在采用常规的送达方式难以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拟制通知受送达人。因此,上诉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催收,缺乏公告催收的基础,其于2016年8月18日在《四川农村日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不符合公告催收的适用条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四、催收禁忌

 

对于信用卡催收合规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和规范越来越严格,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因违法违规催收行为收到大额罚单:

 

 金融机构在催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禁忌:

 

(一)不得暴力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人催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联系第三人不得透露债务人的详细欠款信息和欠款金额,可询问债务人的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银行联系。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经确认其为无关第三人,则催收人员应限制后续联系行为。第十九条,严禁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威胁债务人。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做出误导债务人的表述。严禁采用骚扰、恐吓、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通告了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之一: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十三条,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第十六条,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第二十二条,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第二十三条,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财物。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二)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十条,从业机构应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第十八条,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三)不得冒名催收

 

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严禁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虚假身份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严禁以会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行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二十六条,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四)其他

 

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晚22:00后至早8:00前进行电话、外访催收。第十二条,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严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频繁致电催收。第十三条,外部催收机构与会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不得做出任何有损该会员单位的业务、诚信、声誉或商誉的行为,并对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债务人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银行应按照“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向外部催收机构披露债务人信息。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应指定还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它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第十七条,外访催收人员应着装得体,不得穿着特殊服饰或有不当言行。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第二十条,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第二十五条,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